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部分)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平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1条 房屋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相关部门及时关注、审核有关事项,具体为: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不包括出生、婚嫁、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原籍等符合条件的户口迁入、分户;
(二)房屋的转让、变更、新(翻、扩)建、租赁、抵押等;
(三)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
(四)临时建筑审批;
(五)其他事项。
第2条 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应当调查补偿安置对象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员、被补偿安置房屋性质数量及其他住房情况、附属物状态等事项。补偿安置对象应如实申报户籍、被补偿安置房屋及附属物的产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3条 协议搬迁范围确定后,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补偿安置对象的户籍、家庭常住人员、被补偿安置房屋及其他住房等情况,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协议搬迁范围、补偿标准、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点、过渡方式及相关奖励等事项。补偿安置方案须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0日。
第4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补偿安置对象协商选定;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公布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应组织补偿安置对象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5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公示于房屋协议搬迁范围内,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第6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可按市场变化情况作年度调整):
(一)搬迁补助费:补偿安置对象房屋腾空移交后,按每户1000元予以补助,主体为楼房的,第二、三层每层增加300元补助。每户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过渡费: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临时过渡房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解决的,补偿安置实施主体予以过渡费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
1.从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之日起到规定领房截止日后6个月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过渡费,少于1000元的户按1000元计发;安置房为多层公寓房超过两年的、小高层和高层公寓房超过三年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过渡费;已部分领取现房的,自领取现房的第七个月起按比例扣减相应临时过渡费。
由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提供临过渡房的,按临时过渡房建筑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扣减临时过渡费。租用临时过渡房必须与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签订临时过渡房租用合同,明确规定交房之日后6个月为退租期限。
2.补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及异地迁建的,按被补偿安置房屋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被补偿安置房屋腾空移交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3.无原房安置户不支付临时过渡费、搬迁费。
第7条 对按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期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补偿安置对象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在房屋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移交被补偿安置房屋的,每户给予20000元的奖励;被补偿安置房屋无突击装修的,再给予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无突击装修奖励。
第8条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部分产权调换加部分货币安置、异地迁建安置四种方式。
第9条 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与补偿安置对象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对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见证确认。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10条 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安置的房屋补偿价格与安置房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格和优惠价。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造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人工费用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
(二)平均建造成本价是指小区内的住房(含地下建筑、道路、绿化等设施)所需的建设费用。
(三)市场评估价格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启动通知书》发布日(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日)的评估比准价格。
(四)优惠价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80%确定。
(五)房屋重置价、平均建造成本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公布。
第11条 协议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建筑及其他建筑,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有关部门在审批件中注明“到期自行拆除”或“两违”整治中要求无偿拆除的建筑物,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自行拆除。
(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三)修缮过的翻新房屋,按原面积现结构给予补偿。
第12条 补偿安置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尚有一处或一处以上住房的,可选择整户货币安置。
第13条 补偿安置对象选择公寓房产权调换安置的,最多安置3套安置房,其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扣除安置房建筑面积后,多余的应安置面积予以货币补偿。选择安置房套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3人(含3人)以下户,不超过2套。
2.4人(含4人)以上户,不超过3套。
第14条 补偿安置对象可用于产权调换的合法有效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以下标准且无其他住房的实行保底安置:
1.1人户的保底安置60平方米。
2.2-3人户的保底安置120平方米。
3.4人及以上户的保底安置160平方米。
第15条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条 被补偿安置的房屋合法有效面积以“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件”、村镇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许可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依据。未取得上述批准件的房屋可参照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认定其合法有效建筑面积。
第17条 补偿安置为特殊对象的,且被认定为无房户的,可按最低标准予以60平方米房屋安置。
第18条 补偿安置对象的认定,均须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对象有责任提供相关材料,补偿安置实施主体要进一步核实、查证。补偿安置对象正式确定前,须在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发现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以确保政策落实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