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补偿决定,意味着拆迁已经进入尾声,协商谈判阶段已经结束,强制执行程序开始启动。因此,拆迁户朋友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一定要警惕起来。那么,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满意怎么办呢?下面请京云拆迁律师为大家解答。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6个月,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是60天。
虽然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但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对于房屋参考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下达补偿决定的,同样适用这样的规定。
一般来说,一个合法的补偿决定需要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前提:
第一、征收项目合法。征收项目合法是补偿决定合法的大前提。
第二、评估机构选定程序合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评估机构应当先由全体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各个省市对于协商不成后如何选定评估机构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三、评估程序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逐条列举了房屋评估的法定程序,评估机构必须遵守。
第四、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只有在作出补偿决定前依法送达评估报告,才能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这一点至关重要。
第五、补偿数额合理,必须提供两种补偿方式。补偿决定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不论是哪一种补偿方式,都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