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被拆迁人是否有权自主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可知,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调换;拆迁方应当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
法律赋予了被拆迁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但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拆迁补偿仅明确一种补偿方式,要么货币补偿,要么产权调换,该种做法很显然侵犯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即被拆迁人可以对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进行比较、甄别,并在此基础上理性作出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拆迁方不能仅抽象告知被拆迁人有选择权,而应当提供货币补偿的具体金额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区位、结构等供被拆迁人进行比较、权衡和选择。被拆迁人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全方位考虑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