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波、辛集市辛集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冀01行终73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求: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易腾飞律师
【案件详情】
2019年7月30日辛集镇政府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违法行为人杨振波:2019年6月20日向你送达了厂房《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19年7月24日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履行催告书》。在规定期限内,你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决定如下:对违法行为人杨振波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辛集镇政府、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辛集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曾于2019年6月20日对杨振波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杨振波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通知书,该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杨振波的起诉。杨振波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被上诉人辛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已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且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所受到的实际不利影响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的房屋系生产经营用房,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导致上诉人的生产经营被迫停止,而且有租户选择提前终止租期,以上是对上诉人实际的不利影响。
被上诉人辛集镇政府对上诉人杨振波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明确赋予了建筑的所有人杨振波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已对上诉人杨振波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辛集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对上诉人杨振波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正确。
【胜诉判决】
一、撤销辛集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1行初2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辛集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