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随生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
案号:(2021)京0111行初6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确认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姜文莹律师
【案件详情】
2002年1月,七渡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与北京市凤龙豆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七渡美乐观光葡萄院租赁合同书。3月,十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七渡村经联社通过北京龙凤宾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开发七渡葡萄长廊。2020年11月11日,被告向房山规自分局发函查询原告在七渡村建设的房屋属非宅基地内建设,是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日,房山规自分局复函称其未向涉案房屋核发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1月1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涉案限拆决定,限原告于11月19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11月17日,被告拆除部分涉案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对本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律师观点】
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七渡村建设涉案房屋,该房屋是经过十渡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但是2020年11月12日被告却向原告下发十政限拆字[2020]4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涉案4014.22平方米房屋未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依法应该予以拆除。后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是重大违法行为,应当认定被告于2020年11月17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人民政府于二0二0年十一月十七日强制拆除原告张随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十渡镇七渡村的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