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被征收人和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协商不一致或者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有异议的情形也是屡见不鲜的事了。有异议是被允许的,但是提出的方式一定要正确!如果使用了错误的方式,就起不到作用,在法律上也不产生效力。比如只是口头表示不满。这个时候,被征收人选择合适恰当的维权方式就显得十分重要。

征地拆迁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怎么提异议?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应当从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起,当然,这个期限指的是收到合法的、经过评估机构盖章和评估师签字的评估报告之日起起算。
第二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如果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之后,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有进一步的救济方式,即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期限是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的前置程序是申请复核,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不能直接跳过复核直接去申请鉴定。
第三步:如果评估结果已经影响到了最终的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最终没有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就拆迁部门下达的补偿决定书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