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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未验收就违规交房?业主申请违法查处,行政机关却久拖慢回,两次上诉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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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未验收就违规交房?业主申请违法查处,行政机关却久拖慢回,两次上诉终维权!

京云律师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3/05/31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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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费了半辈子积蓄买房,然而开发商却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投诉至政府相关部门却久久得不到回应,无奈起诉却被法院驳回。

       维权遭受重重打击的任先生夫妻委托京云律师代理维权。在京云律师的帮助下,法院终于支持了夫妻俩的诉求,为后续维权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案件详情

       任先生和许女士是江苏省徐州市某县村民。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两人拿出半辈子积蓄在2013年2月23日,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城的1401号房屋。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交付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

       然而,任先生夫妻入住新房后才发现该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问题。2022年1月18日,任先生夫妻向县住建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请求县住建局“依法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函告申请人”。该申请书写明了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县住建局于2022年1月22日签收上述申请书。2022年1月29日,县住建局向县城乡建设管理监察大队移送涉案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案件的线索。
 
      2022年7月14日,县住建局对任先生夫妻作出《关于〈违法申请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其中载明了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在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2022年7月15日,县住建局向任先生夫妻邮寄上述答复,两人于次日签收。

      一个简单的查处申请,时隔半年之久才有回复,俨然已经超过了法定回复期限,这让任先生夫妻十分恼怒。于是一纸诉状将县住建局告上法庭。

       然而,法院认为,县住建局针对任先生夫妻的举报事项作出了相应行政处罚,并将处罚情况书面告知两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同时以县住建局对夫妻俩举报事项的相应处理,并不会对两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任先生夫妻的起诉。

       拿到法院裁定书,任先生夫妻不服,遂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代理维权。随后,京云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庭审

       庭审中,县住建局辩称,首先,上诉人主张应在两个月内进行书面回复缺乏法律依据,且被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上诉人,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上诉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系针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交付使用商品房的问题。同时上诉人的房产亦实际使用多年。被上诉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会导致上诉人权益的增加或减损,故上诉人与其所诉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

       最后,关于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不违反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行政处罚并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上诉人并非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亦不是利害关系人,无权提出相关异议。同时上诉人提出该上诉主张与其投诉举报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其立场存疑。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京云律师指出:

       首先,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举报事项的相应处理不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因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案涉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居住使用的违法行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查处申请。被上诉人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对于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的查处申请,被上诉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上诉人,充分保障其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其次,被上诉人作出的相应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案立案时间为2022年2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22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属于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要求对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的行为,与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之后的调查处理结果之间具有利害关系,诉讼请求具体,被告明确,答复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另,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定条件。一审法院驳回任先生夫妻的原审起诉,未对被诉答复进行实体审查不当,应予纠正。

      最后,法院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裁定:一、撤销原审徐州铁路运输法院64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徐州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
      
【京云拆迁律师】未验收就违规交房?业主申请违法查处,行政机关却久拖慢回,两次上诉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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